场租政策
台州国际博览中心新办展会场地租赁优惠政策
为进一步激活场馆运营活力,提升场馆经营收益,扩大场馆行业影响力与区域会展辐射力,持续增加优质展览场次,培育本土会展品牌与引进外地成熟展会,结合台州会展业发展实际及场馆运营情况,特制定本新办展会场地租赁优惠政策,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优惠对象与范围
1. 本政策适用于在台州国际博览中心首次举办(从未举办过) 的产业类、消费类展会,同一主题、相近品类或更名换壳的展会不视为新办展会;不含年会、各类会议、演艺、赛事等非展览类活动。
2. 产业类展会指机械、塑料、汽配等台州特色产业相关的B2B展览,消费类展会指家居、建材、食品、文旅等面向终端消费者的B2C展览,混合品类展会按主品类认定是否符合条件。
3. 享受本政策的办展主体须为合法注册的企业、行业协会或专业会展机构,无严重失信记录,个人办展不享受本政策。
4. 符合条件的展会须满足净展览面积≥7000㎡、展期(布展+开展)≥3天(其中开展期≥2天) ,低于该规模的展会不适用本政策。
二、优惠标准
1.符合本政策所有条件的展会,同一办展主体、同一展会主题连续前两届场地租赁按原定价8元/天/平方米执行5折优惠,优惠后租金为4元/天/平方米。
2. 上述定价与优惠仅适用于场馆标准展厅,室外展场等特殊区域租金另行约定,不适用本基础定价。
3. 租金计价面积按净展览面积核算,场馆通道、公共区域、办公区、仓储区等公摊及配套面积不计入计价范围。
三、政策排他性
1. 若办展主体已享受《台州市展览业促进政策》相关扶持,或已获取台州国际博览中心其他场地租赁优惠政策的,本优惠政策不再叠加生效。
2. 优惠政策享受认定时点以展会场地租赁合同签订日为准,先享受其他政策后申请本政策的,本优惠政策不再叠加生效。
四、优惠执行
1 本政策优惠直接抵扣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,不折现、不转让、不延期,也不得抵扣场馆服务费、水电费等其他费用。
五、违约与优惠取消情形
1. 办展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台州国际博览中心有权立即取消本政策优惠,办展方须在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全额租金:
(1)提供虚假申请材料、隐瞒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事实的;
(2)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租、分租给第三方的;
(3)展会实际净展览面积、展期、主题与签订场租合同内容偏差≥30%的;
(4)严重违反场馆现场管理规定,造成场馆设施损坏、安全事故或重大公众投诉的。
2. 存在上述违约情形的办展主体,将被纳入台州国际博览中心合作黑名单,自违约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,不得申请场馆任何优惠政策及场地租赁服务。
六、生效期限
1. 本政策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,至2028年3月31日止,2028年3月31日及之后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展会,不再适用本政策。
2. 2026年4月1日前已签约但尚未举办的新办展会,办展主体可在政策施行后15天内申请按本政策执行,审核通过的调整原合同租金条款。
3. 台州国际博览中心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本政策进行合理调整,政策调整将提前30天在场馆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,公示期内已签订租赁合同的,按原政策执行。
七、解释权
1.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台州国际博览中心所有。